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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与交通部有看整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2-25  作者:中国中国POS机网  浏览次数:521
核心提示:内容提示:大部制开闸即将在中共十八届二中全会上提交中央讨论的新大部制改革方案,包括民政部扩大社会管理等方面的权责;食品安

内容提示:“大部制”开闸即将在中共十八届二中全会上提交中央讨论的新“大部制”改革方案,包括民政部扩大社会管理等方面的权责;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整合,成立专门的市场秩序监管部门;国家海洋局扩权,强化海...(更多内容请查阅正文)


以下是综合资讯正文:

“大部制”开闸

即将在中共十八届二中全会上提交中心讨论的新“大部制”改革方案,包括民政部扩大社会治理等方面的权责;食品安全监管部分整合,成立专门的市场秩序监管部分;国家海洋局扩权,强化海洋综合治理权限;铁道部与交通运输部有看整合;而此前广为流传的“大能源”、“大文化”、“大金融”等部分的改革,暂未列进改革重点。

自2008年启动至今的上轮“大部制”改革,重点不在整合回并、加减计算,难点始终在于打破政府部分自身利益倾向,转变政府职能。改革开放30多年来,已经到了必须面对和解决实质性、深层次题目的时刻,因此,各界高度寄看新一轮“大部制”改革中重新设立类似国家体改委的实体性改革协调机构,超越部分利益,系统性、整体性地推动经济体制改革。令人遗憾的是,“新体改委”未列进此轮改革的方案。

相较于上一轮“大部制”改革大刀阔斧地跨部分整合,本轮改革重在局部“手术”,这体现了十八大报告中“稳步推进大部分制改革”的总体原则,也显示改革仍掣肘于垄断利益、部分利益纠葛,未来任务依然艰巨。

——编者

闻楼梯响,终见人下来。

经历了五年的探索、总结、反思与争论,中国的“大部制”改革终于再度提上日程。2月下旬,《财经》记者从多个渠道获悉,新一轮“大部制”方案起草已基本完成,并会在即将召开的中共十八届二中全会上提交讨论。

“大部制”又称大部分体制,是指对职能相同或相近的政府机构进行整合回并,实行综合设置,以减少机构重叠、职责交叉,从而进步政府效能。

2008年的“大部制”改革改变了中国以往数十年来机构改革中简单的“加减法逻辑”,尝试组建“大部制”为基本框架的政府机构。一位参与本轮“大部制”改革方案讨论的专家表示,新的“大部制”方案将在总结上一轮改革经验的基础上,按照明确的政府机构改革的方向和目标“再进一步”,“改革方向不会逆转”。

据《财经》记者了解,新一轮的“大部制”改革草案的重点在于:强化市场监管,改善民生,整合完善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重要领域的治理体制。

其中,民政部将扩大社会治理等方面的权责;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与国家食品药品监视治理局等部分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能进行整合,成立专门的市场秩序监管部分;国家海洋局亦将扩权,强化海洋综合治理权限;各界呼吁最多的铁道部与交通运输部将有看整合。而此前广为流传的“大能源”“大文化”“大金融”“大体改委”等部分的改革,暂未列进此轮“大部制”改革的重点。

相较于上一轮“大部制”改革大刀阔斧地实施多个部分的整合,本轮改革进行“手术”的仅有少数部委,更多的则是着眼于部委职能“微调”,这也体现了十八大报告中“稳步推进大部分制改革”的总体原则。

“固然草案已经基本完成,但在提交讨论之前,仍存在变化的可能。”上述接近方案讨论的专家透露,在二中全会之后,“大部制”改革方案才有看“定盘”。

2013年1月,国家行政学院党委书记、常务副院长李建华在《求是》杂志撰文谈及“大部制”改革时提出,“要稳步推进大部分制改革,对职能相近、治理分散的机构进行合并;对职责交叉重复、相互扯皮、长期难以协调解决的机构进行调整;对职能范围过宽、权力过分集中的机构进行适当分设,逐步建成科学公道、顺畅高效的大部分制行政机构体系。”

然而,形成方案仅仅是新一轮“大部制”改革的开始,未来改革能否成功,并终极实现政府职能转变,仍面临诸多挑战。

“无论是现有大部分的完善,还是新大部分的增设,都应从外延式转轨到内涵式,否则就会成为五年一次的新瓶装旧酒。”中国行政治理协会副秘书长沈荣华表示:“假如行政治理体制内部存在的深层次题目依然没有解决,那(‘大部制’改革)就毫无意义了。”

民政扩权

据《财经》记者了解,此轮“大部制”改革中,一向冷门的民政部将会扩充职权,其社会组织治理、社会建设职能将被强化,并成为新亮点。

在之前的历次国务院机构改革中,民政部始终没有进行大的调整,其基本职能亦变动不大。

1988年和1993年国务院两次机构改革都确定,“民政部是国务院主管社会行政事务的职能部分”。1998年的“大部制”改革中,民政部的职能定位得以延续,但在政府部分序列上将其列进“国家政务部分”,以进一步加强它的行政治理职能。同时,民政部的部分权限也得到调整。比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职能被划出,并进当时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承接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治理、抗灾救灾、退伍军人和离退休干部安置、勘界等职能。此后,民政部职能再无大规模调整。

目前,除社会组织治理外,民政部承担的优抚、救灾、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婚姻、殡葬治理等职能,多为国家对社会底层的救助帮扶,职能较为局限。

近十年来,社会建设被提到重要地位。十八大报告中更明确指出,加强社会建设要在改善民生和创新社会治理的进程中实现。而在社会治理创新中,对社会组织治理的改革是重要内容。2006年10月召开的中共十六届六中全会中,“民间组织”的表述首次变更为“社会组织”,具体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三类,其登记治理职能回属民政部分。

长期以来,中国对社会组织实行登记治理与业务主管单位的“双重治理”,即在民政部分登记注册之前,社会组织须找到一个政府部分或其下属机构充当“业务主管单位”。这造成大量草根组织无法注册,游离在灰色地带。而登记在册的社会组织,多和政府部分有千丝万缕联系,部分异化为“二政府”,代为行使行政职能,甚至成为***重灾区。

民政部民间组织治理局副局长杨岳曾对《财经》记者表示,目前一些行业协会已沦为政府部分的“小金库”,政府部分不便收的钱由协会收,又回流到政府部分,从全国性行业协会到地方性行业协会概莫能外,以致中纪委把行业协会列为治理***的重点领域。

由于“双重治理”,不少全国性社会组织的实际管辖权分散于各部委,民政部分缺乏有效监管手段,只能在登记注册时进行资格审查,日常监管主要依靠年检,且往往流于形式。

民政部民间组织治理局内部人士对《财经》记者表示,此次“大部制”改革中,强化民政对社会组织的治理权,废除被诟病已久的“双重治理”,是最有可能的方向。

实际上,在此前的修法进程中,这一方向已露端倪。2011年3月,《基金会治理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中,即已明确基金会不再需要业务主管单位,民政部分成为唯一的登记治理机关,原有的分散治理模式向集中治理过渡。后来这一草案送审稿虽未公然征求意见,但了解修法进程的人士称,民政部分扩大监管权已成必然。

《基金会治理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中增加了大量对民政部分的授权条款。比如,登记治理机关履行监视检查职责时,可以采取现场检查、调查取证,以及查阅复印有关文件、证照、账簿、电子数据等方式,并可根据需要对印章和有关资料临时封存。

一些地方民政部分已经开始尝试行使行政执法权。2009年,吉林省组建民间组织执法监察局,并下发《社会组织登记治理机关行政执法程序规定》。江苏省为增加执法监察工作的权威性,不仅将主管机构名称改为“社会组织治理局”,还增挂了“社会组织执法监察局”牌子。

除往对社会组织治理的强化,在“社会建设”的大框架下,社区建设、社工建设等内容未来也可能被一并整合进民政部分,并得以强化。

但在清华大学公共治理学院教授王名看来,这一方案仍不够理想。民政部分要成为社会建设主体,应当整合国家发改委社会司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一部分职能,成立“大社会部”,从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角度展开社会治理改革。

不过王名也承认,这一方案难度很大,最主要是涉及各部分之间的利益博弈,“大部制改革,首先在部分层面就得取得共叫”。

清华大学公共治理学院副教授贾西津则以为,民政部分要强化社会建设,应当理顺与各地社会工作委员会(下称社工委)的关系。按照目前各地的通行设置,社工委隶属党务系统,但在北京等地已出现职能化趋势,承担了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社区建设等具体工作,由于其部分职能与民政部分重合,两者在行使职权时经常“打架”。而社工委在中心层面并无相应设置,社会治理职能划回中心政法委、综治委,带有比较强烈的维稳色彩,“反而拖了民政改革的后腿”。贾西津以为,社会建设治理改革,必须让社会组织、社区、社工都成为建设主体,而非维稳对象。

食品监管“无缝化”尝试

在本轮“大部制”改革中,对食品安全监管职能的整合将成为重点之一。其目标是要建立“同一监管”的体制,这也符合大部分体制所确定的“一件事情由一个部分负责”的设想。

近年来频发的食品安全事件,让公众感到焦虑和担忧,也让分管食品安全监管相关机构焦头烂额,疲于应对。多头监管、分段治理的体制,已成为制约中国食品安全监管的最大障碍。

目前,中国的食品安全监管权分散在农业、质检、商务、工商、药监等系统中。以农牧业产品生产消费链为例,农业部分治理农产品(6.09,0.06,1.00%)种养环节,质检部分治理加工环节,流通环节则由工商部分监管,最后的餐饮环节由药监部分把关。由于涉及的监管部分和环节太多,且气力分散,分段监管体系难以避免缝隙和盲区,进而造成部分之间责任不明确、互相推诿,并使得食品安全事件一再发生。

2008年以来,“三聚氰胺奶粉”事件,沈阳“毒芽菜”事件和河南“瘦肉精”事件等,皆使现有体制之弊暴露无遗。

此外,中国现行体制也与国际食品安全监管的发展趋势相逆。以美国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为例,其按照产品种类进行职责分工,不同种类的食品由不同部分治理,农产品回农业部治理,农产品以外的其他食品由美国食品和药品治理局(FDA)负责,以此实现对产品流程的无缝监管,出现题目无法推诿。

实际上,中国一些地方尝试,已为进一步改革提供经验。比如,深圳和顺德进行的“大部制”改革试点,便在食品安全集中监管方面做出探索,学界大多持肯定态度。两地的改革模式大体相同,都将分散于原工商、质检、药监等部分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能进行整合,划回给新设立的机构——深圳称为市场监视治理局,顺德则叫做市场安全监管局。

然而,深圳和顺德的做法,也受到了现有治理体制的挑战,最大的题目便是“一个媳妇要应付多个婆婆”。国家行政学院副教授王静举例说明这个题目,广东省工商局召集重要会议,希看下级单位认真对待,深圳市场监视治理局就要有一位副局长往参加会议,同样在质检、卫生方面,也要设置副职对应。王静以为,假如只在基层做部分合并,就会导致与上级机构对接时出现障碍,“中心层面应该首先理顺这个题目,地方才好做事”。

据《财经》记者了解,全国性的食品安全监管改革,最大可能是参照深圳和顺德的模式。一位接近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的专家透露,一个名为市场秩序监管总局的机构可能会被设立。

从各系统的内部改革来看,新一轮的食品安全监管改革可见脉络。2011年,全国省级以下的工商和质检部分开始从垂直治理调整为地方政府分级治理。在此之前,省级以下药监部分也开始了分级治理调整。根据2009年实施的《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安全由地方政府负总责,减少中心政府的干预,可以方便地方政府行使权力。

但是,对于这种分级治理的调整,地方工商和质检系统的抵触情绪较大,最主要的担心是,在改成属地治理以后,未来在职员编制、经费支持上会处于弱势地位,部分的气力会被削弱。但在王静看来,这种担心并不必要,随着地方政府真正熟悉到食品安全的重要性,应会给予相关的保障。

然而,一旦涉及到部分整合,首先需要克服的障碍就是编制、职员和设备等矛盾。在2009年的调整中,地方药监局从卫生局接手餐饮服务监管职能,但相应的职员和检测设备并没有及时划转,用了两三年的时间才消化掉题目。湖南会同县药监局原副局长朱宝利也表示,一开始,基层药监系统对餐饮服务的治理审批并不适应,当时从卫生部分转来的职员大部分不是餐饮专业的,以预防医学的居多,专业不对口。“我们局往年才刚刚理顺餐饮服务的审批职能,职员扩编,也培训了(假如成立新的机构),现在又要交出往。”朱宝利抱怨。

而对于本轮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调整,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持谨慎态度。他以为,实现食品安全无缝监管的改革趋势是正确的。不过,食品安全监管权力下放后,地方政府对于本地急性、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势必更加关注,但出于保护本地税收和就业的考虑,可能会对产生长期、慢性危害的食品安全治理不够严格。

“大海洋”格式期待

在过往的一年之中,从渤海溢油事件,到南海、东海主权之争,海洋治理的地位从中心决策层面到民众层面都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业内多位专家表示,这很有可能成为海洋治理体制改革的契机。

1964年,中国已设立国家海洋局。但直到1989年的国务院机构改革中,国家海洋局才被明确为治理全国海洋事务的职能部分,同时原有分散的海洋行业治理得以保存。至此,“海洋综合治理与分部分分级治理相结合”的体制确立,并延续至今。但海洋局一直被以为是“弱势部分”,海洋的实际治理职能分散于海洋、渔政、海事、公安边防、海关、国土、文物、旅游以及石化、石油企业等各部分和行业。

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一体制已经日渐成为中国海洋经济发展和海洋权益维护的掣肘。

2003年国务院印发的《全国海洋经济发展规划纲要》是中国首个指导全国海洋经济发展的纲领性文件。该纲要涵盖了海运、船舶产业、港口开发等多个领域,涉及多个职能部分。在中国海洋大学海洋经济学院教授刘曙光看来,该纲要在实施过程中首先暴露出来的题目便是实檀越体不明确。

此外,目前中国的海洋执法权同样分散在海监、渔政、海关、海事、公安边防等多个部分手中。一位基层渔业监视治理站站长表示,海洋执法的现状是,各个执法队伍皆遵照各个主管部分颁布的法规进行执法。“比如渔政主要遵守的是《渔业法》,渔政的船出往只能管捕鱼的,其他的不能管,由于没有执法权。”

现实中高度分散的行业治理,使得国家海洋局无论是在海洋经济的发展或是海上突发事件的处置中,处境都颇为尴尬。

实际上,海洋治理体制改革多年呼声不断。早在上世纪90年代末,时任国家海洋局治理司司长鹿守本就开始呼吁对海洋的综合治理。《全国海洋经济发展规划纲要》,更明确表达了逐步理顺海洋治理体制的方向。

在2012年3月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上,全国人大代表、国家海洋局党组成员、纪委书记吕滨总结海洋治理体质存在的弊端主要包括,缺乏高层次的统筹决策机制,海洋行政主管部分的权威性不够,海上执法气力分散,效能发挥不足。

吕滨还向全国人大提交了《关于改革完善我国海洋治理体制的建议》(下称《建议》)。这份《建议》可视为国家海洋局对未来海洋治理体质改革的预期。

《建议》分别从以下三个层面展开阐述。一是在决策层面,成立中心海洋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中心、军队和国务院有关部分相关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向中心提失事关国家海洋事业发展的大政方针和政策建议,处置海上突发事件。二是在治理层面,成立国务院直属海洋主管部分,涉海有关职能由该部分实施综合治理。三是在执法层面,组建中国海洋执法监察总队。整合海洋执法气力,建立一支同一的海上执法队伍。

目前,在中心决策层面加强对海洋领域直接治理已无悬念,已经成立的中心海权办成员即包括海洋局、外交部、公安部、军方相关部分等。

然而,在治理层面和执法层面的整合,则不得不囿于多部分利益的协调,以及权责的划分,一直难有动作。

比如,上世纪80年代以前海洋局仅设于国家层面,并未向省市县一级延伸。为了能够调动国家和地方双向治理,中国开始向地方赋予海洋治理权责。但是,到底选择单成立一个系统,还是在原有的基础上扩增,却是一个题目。

反复权衡后的结果是,在省市县一级渔业局增设了海洋治理职责,合并成海洋与渔业局(厅)。一位退休的省级海洋与渔业厅副厅长就表示,同样一件事情,在国家海洋局开完会汇报后,还要往渔业局汇报。

海洋治理体制改革迟迟没有启动的另一个原因在于,究竟是将国家海洋局交由国务院直接治理,还是成立一个类似于能源治理委员会的协调机构,决策层意见尚未同一。

而在新一轮“大部制”改革中,有看从中心层面理顺海洋治理体制。一位接近国家海洋局的人士透露,中编办和中组部都已经到海洋部分和省市做过调研,可以说这方面的基础工作已经做了多年,“这次应该能上两会”。

“大金融委”难产

新一轮改革的调研之中,金融界人士一直在呼吁“大金融委”现身。

在1993年以前,中国由央行同一实施金融监管。1993年的机构改革中,证监会、保监会、银监会陆续成立,“一行三会”的监管架构成形,并由此确立了分业监管的体制。

但随着金融业的发展,特别是混业经营的深进,监管真空和监管重复的题目在金融领域日益突出,“一行三会”之间缺乏协调的题目为业界关注。

2008年8月,国务院曾下发通知,要求央行会同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的监管机构共同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制。但是,由于缺乏正式的制度保障,协调机制并没有发挥实际效果。目前,“一行三会”之间协调的主要渠道是每十天一次的、由主管副总理主持的工作会。而在高层交流之外,司局级中层的沟通较少。“尤其在涉及到利益、地盘等题目时,部际协调异常困难。”中国银行(2.99,0.02,0.67%)国际金融研究所高级分析师周景彤表示。

在2012年发布的《金融业发展和改革“十二五”规划》中,再次提及要积极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加强金融监管协调合作,减少监管套利,避免监管缺位和错位。

出于政策要求和现实情况,是否采取将“一行三会”合并,或者建立高于“三会”的金融监管协调机构等屡被业界论及。

然而,各方消息显示,“大金融委”并未被列进新一轮“大部制”改革方案。

“我们没有听说任何这方面的消息。”一位银监会权威人士表示。他以为,目前“一行三会”合并可能性不大。

一位前任银监会高层人士也指出,改革假如使政府瘦身、功能高效的话,那没有题目,但假如只追求形式的话,并不解决根本题目,现实的路径依然是在目前的监管格式下加强协调。

社科院金融研究所研究员胡滨曾撰文表示,中国应建立实体化、法治化的监管协调机构。他以为,在中国目前的分业监管格式中,监管部分之间的协调机制缺乏正式的制度保障。

加强金融监管协调之外,对于国有金融资产的治理也是改革的重点。

早在2010年,财政部会同中组部、中编办、人民银行、法制办、国研室、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中投公司等单位成立了加强国有金融资产治理课题小组,并起草了《加强国有金融资产治理课题调研报告》(下称《调研报告》)。

《财经》记者获知,《调研报告》初拟了两种方案。

方案一是依托现有治理部分和机构,明确财政部的国有金融资产治理和出资人代表的权利和义务,实现权责对等。在资产治理层面,可在财政部现有职能基础上,增加制定并组织实施国有金融资产战略布局等职能。在人事治理层面,对国有金融机构领导班子的治理体制维持不变,即由中组部和监管机构任命。

方案二是成立专门的国有金融资产治理机构,行使国有金融资产治理和出资人代表职责,承担制定和组织实施国有金融资产战略布局等职权,并将财政部和汇金公司治理的国有金融资产及相关职能划转至特设机构。同时,在特设机构下成立国有金融股权治理公司,重点国有金融机构股权治理由特设机构负责,非重点国有金融机构股权治理由国有金融股权治理公司负责。在人事治理方面,国有金融股权治理公司领导班子由中组部治理,将中投公司和金融监管部分的“管人”职责划转至特设机构。

当时,课题的成员单位提出了各自的倾向性意见:中组部、法制办、证监会、中投公司倾向于方案二;国研室、银监会倾向于方案一;保监会倾向于目前选择方案一,待时机成熟后适时启动方案二;中编办、财政部、人民银行倾向于将两种方案一并上报国务院。

实在,两种方案的利弊十分明显。方案一对现有格式触动不大,改革本钱较低,但没有从根本上改变出资人职能相对分散的局面,且不利于财政部实现公共财政目标。方案二的好处在于,国有金融资产出资人代表单一,能够设定并实现更为明晰、具体的可操纵目标。但其不足之处在于对现有格式有较大调整,改革震动过大。

业界一度猜测,“金融国资委”议题会在2012年的第四次全国金融监管工作会议上提交讨论,但是并未实现。据《财经》记者了解,部委缺乏同一的熟悉以及改革难度过大是主要原因。

据《财经》记者了解,新一轮“大部制”改革,“金融国资委”的组建仍未列进方案重点中,但对于其的可行性研究,仍在紧锣密鼓地推进。

“大能源部”再折戟

在上一轮国务院机构改革中,发改委能源局升格为国家能源局。两年后国家能源委成立,能源治理的格式开始趋向集中。往年以来,组建“大能源部”的讨论渐多。

2012年9月下旬,中国能源研究会公布了一份“能源大部制”的改革建议报告。

中国能源研究会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单位,这里聚集了来自能源监管机构、能源企业的核心研究型官员和权威企业人士。中国能源研究会所发布的题为《健全与市场经济和低碳经济相适应的能源治理体制》的报告中称,中国成立能源部,同一制定能源政策,加强能源治理,更有利于能源发展目标的实现。

这份报告与此前流传的版本不同。报告中的能源部将不触及包括能源价格治理和项目审批权,而会将职能定位在能源战略规划和市场监管上,这或许会比其他方案降低改革的阻力。

尽管支持报告发布的专家一再声明,上述研究结论仅代表研究者的意见,而并不代表主管机构的看法,但这份报告还是引起了巨大的轰动。

“大能源部的成立是大势所趋。”中国能源研究会一位专家表示:“能源题目越来越重要,大能源部的治理体制,在国际上是一个趋势。”

不过,对于“大能源部”的反对意见,也从未停止。

原国家能源部部长黄毅诚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称,要鉴戒之前的监管教训:“假如成立了能源部,却不给予其相应的权力,那么我就不赞成成立。”

然而一旦能源部强势,则必然陷进与国家发改委分权的斗争之中。“就像孙悟空怎么逃也逃不出如来佛祖的手掌心。”国家发改委系统的一位专家告诉记者,“打来打往,就变成国家发改委批大项目,能源部批小项目。两个强势部委一起来管能源行业,将是能源领域的一场灾难。”

“大文化部”缩水

在新一轮“大部制”改革中,各界一度以为“大文化部”将成为改革排头兵,此前中心调研组亦奔赴各地广电系统调查研究。然而,据《财经》记者获悉,目前,“大文化部”改革速度低于预期,或将在政府换届平稳之后渐次展开。

自2008年“大部制”改革以来,信息技术、文化事业、产业迅猛发展,这对文化部分的行政体制形成了挑战。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副院长喻国明对《财经》记者表示,文化、体育事业具有特殊性,近年来,文化事业、产业的治理体制与现实情况的发展已经出现了较大矛盾,现有的行政体制和治理方式也应该相应进行变革。

目前,在县市一级,多数广电系统、新闻出版单位、企业已经与文化部分合并,成立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下称文广新局)。在海南省,文化部分的“大部制”改革甚至已经包括了体育部分。正是由于此,业界以为,“大文化部”改革水到渠成。

关于此次“大文化部”的调整方案,此前流传较多的版本为: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将与文化部合并为“大文化部”。而在另一版本中,除往上述三个部分,国家体育总局也将被并进大文化部。但中国行政体制改革研究会副会长、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汪玉凯表示,具体合并方案目前并不明朗。

汪玉凯曾参与2008年的大部制改革方案设计,在他看来,从往年十八大召开到今年“两会”召开,时间间隔较短,短时间内,局部调整的可能性较大,大调整或许将在一两年后逐步展开。

汪玉凯以为,基于社会环境、现实的变化,此次大部制调整的初衷即在于对近年来突出的共叫性题目,实现理顺职责、避免交叉的目标。以网络游戏监管为例,在过往几年,就曾出现文化部与新闻出版总署的交叉治理现象。

喻国明表示,随着互联网发展,决策层仍需进一步熟悉社会环境的变化,改变意识。在对文化事业的治理上,应该侧重边界而非执着于细节。关于“大部制”改革思路,他以为,可按照技术、内容、产业等方面划分,加强专业化。对于此轮改革的预期,汪玉凯表示,改革需要各部分做好思想预备及工作预备,“比起需要做什么,能做什么更为重要”。

“顶层设计”缺憾

长期以来,中国的改革掣肘于垄断利益、部分利益纠葛,全局性的经济体制改革十年逡巡不前。因此,经济学家们普遍寄看于“大部制”改革打破政府自身利益倾向,重新成立类似于国家体改委的实体性改革协调机构,牵头推进经济体制改革。

“这是最令人遗憾之处。”一位接近方案研讨的专家告诉记者,即将提交的“大部制”改革方案中,“新体改委”未列进其中,同时对国家发改委的审批权削弱亦有限。这意味着在“十二五”期间,仍由国家发改委同时主导“改革”与“发展”。

2003年的机构改革,国家经贸委部分职能与国家体改委并进国家计划委员会,并改组更名为国家发改委,在实际上是把短期调控、中长期调控、体制改革、总量控制等目标一致和彼此关联的宏观调控职能回为一体。国家发改委也因此有了“小国务院”之称。

发改委把握宏观调控权、微观项目审批权,同时还在领衔体制改革。而每成立一个新的部委,都需要面临与国家发改委的职能交叉,不免陷进与发改委的分权纠葛。

国家发改委成立十年来,权力过于集中,既管“发展”又管“改革”等题目颇受争议。接近国家发改委的人士坦言,强化国家发改委并非真正“大部制”,“由于‘大部制’是基于市场经济,而国家发改委的超级部委模式是基于计划经济。”

“改革开放已经30多年,该解决的题目差未几都解决或者碰过了。今后的改革必然涉及到实质性的、深层的题目。改革必须是要自上而下的,有系统地整体进行。”中心党校教授王贵秀告诉《财经》记者:“中心对改革应该有专门研究的机构,然而现在没有。上一轮机构改革后,体改委并进发改委,但发改委首要职能是指挥经济运转的。”

在上一轮“大部制”改革之后,中心曾派出调查组,分析改革的成效和存在的题目。一位参与调研的专家透露,他们以为各个部分关系并没有理顺。“发改委管宏观,实际上也管到了各个行业部分,替换了行业部分的决策权和监视权。”这位专家透露:“其他部委负责行业政策、标准、规划,但是很大部分权力却在发改委、财政部,行业部分仍然权责脱节。”

纵然留有遗憾,但即将提交中心决策层的改革方案仍将“大部制”向前再推进了一步。十八大报告中提出,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继续简政放权,推动政府职能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转变”。

新一轮“大部制”改革,在努力打破上一轮以“政府职能转移”为主的“外延式”改革模式,力争走“内涵式”发展道路。

“现在机构改革方案保密度很高,这是不对的。”接近方案制定的专家对《财经》记者指出:“‘大部制’改革方案假如真正科学地研究,应该公然讨论,听取各界不同声音,吸收地方和行业的改革经验——真正的改革应该兼有各种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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